| 卫生行政处罚公示一览表 (2026/4/3) |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法人或负责人 | 类别 | 立案时间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备注 |
| 1 | 兴义花之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兴义市桔山街道办富兴西路4号 | 彭* | 公共场所 | 2026年1月22日 | 2026年4月1日 |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9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 警告、罚款3100元 | |
| 2 | 贵州省禾鲜生超市有限公司飞洋华府店 | 兴义市丰都街道飞洋华府四期林溪郡1089、1090号商铺 | 赵*凤 | 公共场所 | 2025年8月23日 | 2026年1月19日 | 贵州省禾鲜生超市有限公司飞洋华府店在2021年11月至2025年7月22日期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2.《兴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调解书》(兴义政复〔2026〕23号 | 罚款6000元 | |
| 3 | 胡* | 兴义市清水河镇品甸组邓合元自建房一楼 | - | 医疗卫生 | 2026年1月13日 | 2026年4月3日 | 胡韩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兴义市清水河镇品甸组邓合元自建房一楼招牌为“一口好牙”的店铺为曹某某、石某某开展口腔诊疗服务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及医疗器械【连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1台、一次性口腔器械盒18盒、义齿基托树脂1瓶、拔牙钳3把、齿科藻酸盐印模材料1袋】,并处罚款2万元 | |
| 4 | 赵*辉 | 兴义市威舍镇苏明顺自建房 | - | 医疗卫生 | 2026年1月14日 | 2026年4月3日 | 赵林辉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兴义市威舍镇苏明顺自建房门头招牌为“安牙 接牙 补牙”的店铺为王某某开展口腔诊疗服务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医疗器械【简易牙椅1台、一次性口腔器械1袋、牙科器械1袋】,并处罚款2万元 | |
| 5 | 张* | 兴义市郑屯镇郑屯村五组52号周志国自建房一楼门面 | 医疗卫生 | 2026年1月22日 | 2026年4月3日 | 张豪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兴义市郑屯镇郑屯村五组52号周志国自建房一楼门面为“美美口腔”的店铺为陈某某开展口腔诊疗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960元及医疗器械【连体式牙科综合治疗机1台、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支、机用根管锉10支、一次性注射器2支、9把拔牙器械】,并处罚款2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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