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来源: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29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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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兴义凯丽思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使用过期药品、医疗器械案

2025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诊疗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与正常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混放待用,且当事人未建立上述药品、医疗器械的清理记录及使用记录。当事人作为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保证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2025年4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医疗器械;罚款人民币40000.00元。

二、贵州顶效开发区仲凯日杂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5年1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场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与有效期内的化妆品混合陈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2025年2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三、兴义市大自然西南酒店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灌装化妆品案

2025年2月,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客房内摆放的洗发露、沐浴露瓶身未标识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将20L装的洗发水、沐浴露进行分装后提供给入住的客人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5年4月,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用于灌装的化妆品原料,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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