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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处罚公示一览表(2025年1月 24日)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经营地址 | 法人或负责人 | 类别 | 立案时间 | 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
1 | 顶效街道办事处绿荫村第七卫生室 | 兴义市顶效街道办绿荫村屯脚组凤凰山脚 | 吴*江 | 医疗卫生 | 11/5/2024 | 1/22/2025 | 1、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吴荣江从事其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2、未按规定填写患者肖成琴和昌登秀的《处方笺》。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警告,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 | ||||||
2 | 吴荣江 | 兴义市顶效街道办绿荫村屯脚组凤凰山脚 | 吴*江 | 医疗卫生 | 11/5/2024 | 1/22/2025 | 吴荣江:1、超出执业范围(外科)在顶效街道办事处绿荫村第七卫生室为患者肖某某和昌某某开展内科诊疗活动;2、未按规定填写患者肖某某和昌某某的《处方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叁万壹仟元(31,000.00)元,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
3 | 兴义熙妍医疗美容诊所 | 兴义市桔山街道金水北路33号 | 张*平 | 医疗卫生 | 11/6/2024 | 1/22/2025 | 兴义熙颜医疗美容诊所:1、使用卫生技术人员胡志强从事其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2、未按规定真实填写患者黄某某的病历资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警告,罚款贰万贰仟元(22,000.00)元 | ||||||
4 | 胡志强 | 兴义市桔山街道金水北路33号 | 胡*强 | 医疗卫生 | 11/6/2024 | 1/22/2025 | 胡志强超出执业范围(外科)在兴义熙颜医疗美容诊所为患者石某某开展美容皮肤科诊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 警告,罚款壹万壹仟元(11,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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