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贵州省兴义市栖霞路中段一中通道桥向上50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兴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5年5月16日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于2026年5月1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通知书,本机关于2026年5月14日收悉。
经审查,2025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该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刘某,经兴义市自然资源局认定,你在兴义市******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若你不停止建设,逾期未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报请兴义市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你要进行陈述、申辩,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5年5月19日,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时作出的能够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可复议行政行为的核心特征在于其直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其主要内容是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要求自行改正,同时告知申请人逾期不拆除将依法报请兴义市人民政府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该通知书的内容仅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确认,并未改变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状态,未对其设立明确终局性的义务或法律后果,系被申请人进一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的告知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并不是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最终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若认为自己不存在违法行为,可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另案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