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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兴义政复〔2026〕102号

{{'兴义市司法局' == '' ? '' : '来源:兴义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8-25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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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兴义市农业农村局。

住所:贵州省兴义市坪东西路36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通过邮政快递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4月22日收悉,于2026年4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6年6月23日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限内回复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的投诉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平台上购买由兴义市某某店销售的佛手瓜苗,购买后发现标签不符合种子法的规定。随即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邮政编码为******,根据中国邮政 APP 查询单号,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7日收到了申请人所提出的投诉举报函。至今未能答复投诉是否受理,已经超出法定期限。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但至今为止,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处理,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确认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6年3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反映兴义市某某店在抖音平台售卖的佛手瓜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规定。被申请人高度重视,2026年3月30日,被申请人种业技术股工作人员找到某某核实,兴义市某某店在抖音平台售卖的佛手瓜苗存在产品标签、质量标识、生产经营资质标注等信息不全,不符合种子经营销售法定规范要求。2026年4月2日,被申请人已将该违法线索及核实情况移交局综合执法大队查处。据执法人员反馈,案件处理期间执法人员向申请人调取包裹拆包过程视频,但申请人拒不配合提供。同时,种业技术股于2026年4月2日将核实情况转局信访室,由信访室回复申请人。2026年4月3日、4月7日,信访室工作人员用办公电话拨打申请人电话,申请人拒绝接听;2026年4月7日,工作人员通过顺丰速运向申请人邮寄书面调查核实材料,申请人拒收。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陈述的未告知情形。

经审理查明:

2026年3月24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妥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7日签收,该信件主要内容为:被投诉举报人系兴义市某某店,投诉举报请求为请被申请人确定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经营佛手瓜苗的行为违法,以及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同时分别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组织调解,责令被投诉人依法赔偿。

2026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通过顺丰速运(单号:********)向申请人送达该回复,快件轨迹信息显示2026年4月10日因收方客户拒收快件,快件派送不成功。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其投诉事项违法,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商品交易详情页截屏打印件1张、商家资质截屏打印件1张、照片截屏打印件2张;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

1.《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商品交易详情页截屏打印件2张、商家资质截屏打印件1张、照片截屏打印件2张、邮寄面单照片打印件1张

2.兴义市农业农村局来文处理笺2份、关于李某某投诉抖音店铺兴义市某某店售卖佛手瓜苗事宜的核实情况、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

3.照片打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有权对申请人递交的《投诉举报信》进行处理?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兴义市农业农村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有权责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诉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已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事项。被申请人虽于2026年4月7日作出《关于李某某投诉举报的回复》,但该回复并未有效送达申请人,且该回复并未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能替代投诉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文书,故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及时处理该投诉。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属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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