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巫某某
被申请人: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贵州省兴义市神奇东路7-6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作出回复,于2025年11月19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1日收悉,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6年1月9日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某某公司购买了其生产的鸡蛋面,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遂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该企业,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1日接收了该信件,但直至2025年11月10日止,申请人尚未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
申请人认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被申请人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告知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不属于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无法定义务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一、举报事项及核查处理事实
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关于对贵州省某某公司(被举报人)的《投诉举报贵州省某某公司》信件,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所生产的鸡蛋挂面,食品标签配料表排序虚假,属于虚假标签。经审查申请人举报材料,其仅通过文字方式列明姓名、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真实身份证明,不属于实名举报;被申请人已依法对其举报事项开展核查,但无法定义务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
二、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依据
因申请人未在举报材料中附真实身份证明,不属于实名举报,被申请人不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不属于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无法定义务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经审理查明:
2025年8月2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网店购买了兴义市某某经营部销售的鸡蛋面,该产品由贵州省某某公司生产,后申请人认为该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产品配料表排序虚假,属于标签虚假,误导消费者,于2025年9月9日以邮政挂号信(邮政单号:XA393490*****)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贵州省某某公司》,妥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1日签收。后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回复,遂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诉举报贵州省某某公司》、挂号信封面照片及邮件信息查询详情页打印件;
3.产品照片打印件7张、商品详情页截屏打印件1张;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
1.《投诉举报贵州省某某公司》、挂号信封面照片打印件2张;
2.产品照片打印件5张、商品详情页截屏打印件1张;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举报投诉事项负有处理的权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申请人所递交的投诉举报信件中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分别处理,但本案申请人仅对举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故本案仅评价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因申请人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身份信息,不属于实名举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已依法对其举报事项开展核查,但无义务告知申请人就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并无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进行告知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