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查某某
申请人:岑某某
被申请人:兴义市则戎镇人民政府
住所:贵州省兴义市则戎镇安章社区场坝6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兴义市则戎镇人民政府于2025年11月4日作出的《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公告》,向兴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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