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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兴义政复〔2025〕237号

{{'兴义市司法局' == '' ? '' : '来源:兴义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2-11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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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温1

申请人:温2

被申请人: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

住所:贵州省兴义市市府路1号

申请人不服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72日作出的《关于恢复供电申请书告知书》,于2025924通过邮寄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25日收悉,于2025年9月28日邮寄补正通知书,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5年11月26日电话听取温某1意见,因2个人原因未能听取其意见,现已审理结束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于2025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恢复供电申请书〉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责令供电机关恢复供电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18年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兴义市**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文件中指出,要对**镇位于**水库库区的居民进行搬迁安置,申请人户正好处于需要进行征地搬迁安置的范围内。由于兴义市人民政府并未作出征地公告,也未公布安置补偿方案,因此申请人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搬迁。时至2024年5月22日,兴义市供电机构,即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在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对申请人所在房屋进行断电处置,申请人多次向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位于**镇的分支机构申请恢复供电,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位于**镇的分支机构均不予理睬,并且向申请人表示断电是政府机关的要求,只有和政府达成一致之后才能给申请人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或者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停电、限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限电序位进行停电或者限电。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然而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位于**镇的派出机构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直接进行断电,并经过多次申请和沟通恢复的情况下仍不恢复。由于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位于**镇的派出机构停止供应电力的行为对申请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由于没有电力使用,导致申请人及家人从事做饭、洗澡、烧水的基本生活行为都无法保障。因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申请恢复供电。

被申请人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关于恢复供电申请书〉的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收到你们交来的《恢复供电申请书》,经审查供电不在我局职能职责范围,我局无权受理你的申请,建议你们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因此兴义市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兴义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单位职责说明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市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调节经济运行并协调解决全市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按规定权限做好项目的审批、备案工作,做好涉及跨区域、需要上级统筹安排的项目以及需要实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外资项目初审转报工作。

(四)承担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负责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

(五)参与拟定财经政策实施办法,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工作。

(六)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工作,参与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

(七)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参与拟定综合性产业政策及发展战略规划。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综上被申请人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具备责令恢复供电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本案争议行政行为系程序性告知,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被申请人2025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恢复供电申请书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其性质系对申请人《恢复供电申请书》的程序性回复,仅就“供电恢复职责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责”作出事实性告知,并未设定、变更或消灭申请人任何权利义务,亦未对其实体权利产生处分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项之规定,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限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据此,案涉《告知书》不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申请人提起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经审查恢复供电不在被申请人职能职责范围,被申请人无权受理申请人的恢复供电申请,作出行政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九条及《供电监管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供电企业是供电服务的法定责任主体,其停电、限电及恢复供电行为应依据《供用电合同》及国家电力监管规定执行;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供电企业具有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不直接承担对供电企业的行业监管或供电恢复职责。另据《贵州省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4年版及《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4年版被申请人未列入“供电监管”“责令供电企业恢复供电”等行政权力事项。因此,申请人“责令供电机关恢复供电”,于法无据,被申请人无权受理。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责令恢复供电”,属行政主体选择错误。

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答复及指引义务,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2025年6月10日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恢复供电申请书》,收到后被申请人认真核查该申请并于2025年7月2日对申请人出具了《关于恢复供电申请书的告知书》,书面告知“供电不在职能职责范围,无权受理你的申请,建议你们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已充分履行法定告知及便民指引义务,不存在拖延、拒绝或不予答复之情形。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称,2024年5月22日其房屋发生断电,后其向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兴义供电局位于**镇的分支机构申请恢复供电,未得到恢复。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恢复供电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对其房屋恢复供电。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0日收到,并于2025年7月2日作出《关于恢复供电申请书的告知书》“经审查供电不在我局职能职责范围,我局无权受理你的申请,建议你们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申请人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恢复供电申请书;

3.《关于〈恢复供电申请书〉的告知书》;

4.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单位职责说明。

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证据。

本机关认为:

本案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具备责令恢复供电的法定职责。

根据《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兴义市发展和改革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24年版,被申请人“供电监管”“责令供电企业恢复供电”等行政权力事项,仅承担能源规划、电价调控等宏观工作,不直接对供电企业进行行业监管,不具备责令恢复供电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已对申请人的《恢复供电申请书》进行了答复,及时告知了申请人其不具有责令恢复供电的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六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和其他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之规定,兴义市能源局作为兴义市行政辖区内的能源主管部门,对能源工作具备监督检查职责,对电力行业具备监管职责,申请人若认为供电企业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和其他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依法向兴义市能源局举报。

综上,被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所要求的责令恢复供电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251128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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