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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兴义政复〔2025〕216号

{{'兴义市司法局' == '' ? '' : '来源:兴义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6-02-11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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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付某

被申请人: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址:贵州省兴义市延安路49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9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22301******,于2025年9月11日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向兴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9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2025年11月10日收到申请人书面听取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22301******2.清除违法记录;3.退还已缴纳的罚款。

申请人称:申请人作为一个四川到贵州兴义游玩的外地人,2025年8月12日从住宿的兴义某某酒店出发经酒店门口某某街因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导致申请人驾驶川A*****牌照汽车被电子监控记录逆行违法,导致申请人驾驶车辆时未看见明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面车道标线指示也不清楚,且违章的图片也未能清晰明确地显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首先在交管12123上申诉取消违法行为未通过,后又拨打兴义市当地报警电话核实,此条道路行驶方向告知确实为单行道且已存在多年,但是申请人所看到的道路标线确实看不清了,申请人作为一个外地来到贵州游玩的人来说遵守交通规则是应该的,但是不能以道路单向行驶存在多年为由,要求每一个驾驶员提前预知道路行驶规则,而是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应当明确、清晰的指示出来,给每一个开车的驾驶员指明应当正确行驶的方向,否则驾驶员不能确定应当行驶的正确方向,就不能判断是否违法,且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不明确、清晰也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被申请人答复称: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发生、遏制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2016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公告启用某某街电子警察监控设备。某某街路口处及某某街中段有禁止驶入标志,路面标线为机场大道往某某路方向左转弯导向箭头标线。路口安装有电子警察监控设备。

2025年8月12日11时20分,申请人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某某街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依法进行拍摄并录入交通违法系统,合法合规。路面导向标志、禁止驶入标志清晰可见。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APP12123自主处理该条违法记录,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对申请人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

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照片、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启用电子警察设备的通告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第52230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裁量适当,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5年8月12日11时20分,申请人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兴义市某某街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依法进行拍摄并录入交通违法系统。2025年8月15日,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APP上知悉该违法处理记录,并在系统上提交违法消除申请被退回。

后申请人通过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交管12123记录2025年8月12日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记录。本机关要求补正该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于2025年9月15日在“交管12123”APP缴纳罚款后,系统自动生成《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编号:522301******。申请人向本机关补正提交该处罚电子凭证,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案。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4日发出《关于对某某街实施单向通行管理的公告》,载明“某某街只允许机动车由某某路1与某某东路交叉路口(红绿灯路口)至某某南路方向行驶,禁止机动车由某某南路方向往某某路1与某某东路交叉口方向行驶。”“某某街路段实施单向通行之日起,即启用电子警察进行监控抓拍。”某某街路口处及某某街中段有禁止驶入标志,路面标线为某某大道往某某路方向左转弯导向箭头标线。路口安装有电子警察监控设备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管12123”APP截图(违法处理1张,违法消除1张、照片1张、我的业务1张)、交警事故报警电话记录截图1张;

2.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电子凭证》(编号:522301******截图1张;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如下:

1.交管12123违法处理流程情况;

2.现场照片3张、电子警察抓拍图片交通违法图3张、《关于对某某街实施单向通行管理的公告》、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22301******交管12123APP处理时告知信息打印件;

本机关核实证据如下: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截图2张、检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

1.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之规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兴义市辖区内,被申请人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其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主体适格。

2.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申请人驾驶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某某街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这一事实有以上事实有电子监控照片、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对电子证据合法性质疑这一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监控内容清晰、时间连贯,本机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该证据足以认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

3.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4.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权适用恰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之规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的罚款,符合该条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发现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后,依法履行了审核、录入、通知等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申请人选择“交管12123”APP简易程序处理交通违法记录,即代表其同意通过“交管12123”APP受领文书,被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APP向其送达相关文书,保障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程序合法正当。

在自由裁量权适用方面,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恰当。

5.申请人提出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针对申请人提出其违法行为是由于自己是外地人不知道该条道路为单行线且道路标线不清导致的这一主张。经本机关核实,某某街路口处及某某街中段有禁止驶入标志,申请人从某某酒店出来可以清晰地看到左边即某某街中段禁止驶入标志,道路标线严重磨损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影响申请人违法事实的成立,故申请人提出的主张不予支持。

针对申请人提出需核实关键证据,申请听证这一主张,前已述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本机关已将监控视频提供给申请人查阅,充分听取申请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第二款“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本机关认为该案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故不予准许申请人的听证申请。

综上,被申请人2025年9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22301******,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自由裁量权适用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9月15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522301******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251113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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