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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兴府行复〔2024〕101号

{{'兴义市司法局' == '' ? '' : '来源:兴义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04-23 【字体: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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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神奇东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杨蕊,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的投诉举报答复不服,于2024年7月1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影响申请人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是否成立的因素可分为两种,一是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想要保护的权益类型,二是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有当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想要保护的权益,恰好落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时,申请人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反之,如果申请人虽有某种权益,但并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或者申请人并不具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需要考虑的权益,则不宜认可其行政复议主体资格,故法律一般只赋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由此直接蒙受不利影响的主体申请复议的权利。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除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能力不足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哪个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规定。与此相应,能否就投诉举报事项申请行政复议,也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举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通常情况下,对是否具备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的判断,取决于以下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的请求权;第二,该投诉举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投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启动行政权,其规范目的在于保障投诉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举报,举报的作用并非直接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反法律规范等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因此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

本案涉及的是市场管理领域,应适用市场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于2024年3月5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某公司在某平台销售的透明胶带在网页上宣称为“特价”,但该网页上没有“基准(原价)”与“特价”相比较,属于价格表示无从比较,案涉商品的特价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办结反馈(本机关已在兴府行复〔2024〕**号行政复议一案中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受理、终止调解、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等事项的行为违法),针对投诉内容,商家同意退款,拒绝赔偿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针对举报内容,被申请人调查后依法不予立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该行为系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及告知行为并未设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行政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如果举报人是消费者,认为其作为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寻求救济。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以不认同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为由请求撤销该回复,并希望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处理,实际目的是为被举报人施加负担,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并未赋予举报人该项权利。因此,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处理的结果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本次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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