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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申请人:谭某某。
被申请人:兴义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神奇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兴义市自然资源局2024年3月12日作出的(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该争议已得到实质性化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对本行政复议案的审查。
兴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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